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思索戲劇界產業化的可能性
作者:于善祿    

長久以來,台灣的戲劇界對於創作與演出多半是秉持著藝術實驗、持續演出與養家活口等幾個原則,在概念中與執行上似乎沒有或無力顧及將經營產業化的問題,直到這一、兩年,文建會提出了「文化創意產業」的口號及目標,整個文化藝術界幾乎都開始思索各自的領域其產業化的可能性。如果我們更細緻地觀察劇場界的體質與生態,台灣的劇場產品要達到產業化,其實不難,只要政策與企業財團願意配合與出資贊助,但歸根結底的問題,仍然是如何維續的問題,長期以來文化建設與企業財團多半是跟著執政者的政策規劃搖擺,缺乏長遠規劃與永續耕耘的見識與魄力。

這看似新穎的口號,其實有少數幾個戲劇團體早已實踐多年,像是「金光閃閃,瑞氣千條」的霹靂布袋戲,從有線電視、電影、出版、布偶造型、廣告……,許多人早就將其視之為「台灣的迪士尼」;再如明華園歌仔戲團,一年到頭,演出滿檔,演出劇目,老少咸宜,國內、國外市場通吃;台灣早期尚有拱樂社、藝霞等演藝團體,造成一股庶民休閒娛樂的風潮;只是隨著台灣社會的變遷,人們的休閒習慣也跟著逐步轉變,未跟上時代腳步的演藝團體,便一個個沒落;少數永續經營的團體,可以看出他們對於新時代、新科技、新媒體、新思維的敏銳嗅覺與掌控能力,不單單只是家族成員的維繫力量罷了,這裡頭更包含了企業經營的理念與執行能力。

供需關係與規模經濟思維

首先,我們就來看看現階段的台灣戲劇界,究竟有沒有產業化的可能性?談到產業,不可諱言地,我們得從供需關係與規模經濟的角度來省視。在供給面而言,目前的劇團總數,包括傳統與現代,應有近千團,但能夠維持固定演出的,可能只有不到百團,而在這數十個團體裡頭,真正自給自足的,可能更不到十團;另外,值得注意的是,戲劇演出的成員組合多半維繫在契約關係上,也就是說,從創意發想,到編劇、導演、演員、設計者、製作群,甚至經紀人或經紀公司,之間的合作關係是按件計酬的,收入並不穩定,風險較高,亦較無保障。

這些戲劇團體,每年總共製作出成百上千齣大大小小的作品(包括專業與業餘)來,透過各種宣傳管道與演出場合,讓民眾欣賞到。這看似理所當然的生產模式,如果再仔細檢視一下資本結構,就可以發現,目前台灣的戲劇團體經營與維續,仍有很大的困難。上述數十個劇團裡頭,對於藝文補助單位常常是每案必投(雖然不見得每投必中),對於尋求任何可能的贊助單位也不遺餘力,有若干團體更早就已經自組基金會,或進行教學與推廣多年,甚至向團員收取部分團費以維持團務的運作,能夠像一般產業固定發薪的,還真是鳳毛麟角。

從量與質的相應關係來看,似乎並沒有因為演出量的增加而在演出品質上有什麼長足的進步,這點其實蠻令人憂心的。許多小劇團為了要讓本身可以持續運作,年年期期向藝文補助單位(如文建會、國藝會、文化局等)遞出企劃案,多多少少都可以撈點油水,藉此維持演出量與曝光率,這些微少的補助,說會改善多少劇團運作的品質,其實不太可能。

而這許許多多的戲劇作品,其生命力通常只有排練期加上一次的演出檔期,只有少數幾個劇團累積了部分的固定目劇,可供舊戲重製。很可惜的是,在台灣我們極少聽到某某劇團賣出某某戲的演出版權,從中賺取版權金,創意產業並不能只靠一次次的創意演出,它也必須靠長期累積的創意資本,藉由創意資本的版權買賣,增長戲劇作品的生命,也節省劇團的人力開銷與勞力負擔。就像出版社一樣,如果只是不斷地出版新書,單是主題的企劃、作者的尋覓、編輯製作等人事成本與出版時的管銷成本,就是層層負擔,要善用國際書展與版權交易的機制,將已出版的書,想辦法將版權賣出去,以坐收之間的版權金,也許戲劇界可以開始思考這個可能性。

我們再來看看需求面。如果說劇團所製作的作品就是文化商品,以目前的供需關係來看,無非是有點供過於求的感覺。民眾對於表演藝術的消費觀念與習慣,仍有待提升,包括相應的文化消費人口及意願,甚至於消費能力,都有許多值得努力的空間。這個問題的根源,也許可以歸結到教育與媒體因素上。台灣的教育過程中,除了音樂和美術之外,一直未將表演藝術放到課程結構當中(雖說九年一貫藝術與人文領域開始起步,但目前看起來仍是困難重重),從小民眾就缺乏對於表演藝術的正確認知,也不太知道該如何欣賞,再加上社會長久以來對於演藝人員的扭曲認知(多半是媒體所塑造出來的),一般家庭也不太鼓勵或贊成家裡的小孩從事演藝行業。由於戲劇的演出乃屬於現場的時間藝術,消費的本身事實上就等於親身視聽體驗的過程,如果這樣的消費基本概念尚未建構完全,大多數未曾消費過的民眾就會裹足不前,總認為消費行為就要有實質的效益產生。

消費行為與市場競爭力

表演藝術的消費行為也非常地脆弱,極易受到外界事物的影響。近幾年像是九二一大地震、SARS、總統大選等非藝術原因,都對票房產生了相當不好的影響,畢竟在民眾的心裡,文化商品的消費,是只有在承平時期有錢有閒才會進行的行為,一旦社會發生重大事件,最先被犧牲掉的,通常就是這一類的消費預算。

而目前的消費人口組成,呈現出高度集中的樣態,看戲成了少數人經常為之的消費行為,無法大眾化與普及化,這當然與戲劇的藝術表現形式和傳播樣態有關;但假設連這群少數人因為經費預算等種種原因而無法看戲,那麼該戲的票房就會受到影響,畢竟新觀眾的培養並不是那麼容易的。

再者,以文化商品競爭力來看,身處當代台灣社會的民眾,平日生活忙碌,政局不甚穩定,媒體資訊滿溢,在休閒文化商品的認知與選擇上,似乎也有朝感官娛樂體驗的傾向;在民眾的認知裡頭,戲劇與表演藝術仍有較高的菁英成分,不易形成高量化的消費行為。如此一來,戲劇界的產業化必得另謀他徑。

首先,可能要打破戲劇只能現場觀賞的侷限。像前面所舉霹靂布袋戲的例子,善用複製技術與延伸附加產品。現場演出的人力、技術及軟、硬體,其成本不可謂不大,可供演出的場地與檔期也有限,如果能夠善用影音複製產品的行銷網絡,不但可以增加商品的滲透率,也可以打破文化消費的城鄉差距。類似的作法,也可以跟中、小學的教科書廠商異業結盟,透過基礎教育的管道,培養未來的文化消費者,產業化才成為可能。

其次,也要意識到消費市場飽和與否的問題。以目前的情形來看,戲劇界的消費人口,似乎遲遲未能迭創佳績,讓人懷疑其消費人口是否已達到暫時飽和的狀態,因為新的消費人口尚未養成。如何突破這樣的窘境?也許與觀光產業結合,或文化輸出,是可以思考的另外兩種途徑。簡言之,就是開拓境外的消費市場,譬如蒐集全世界各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藝術節資訊,將劇團的展演作品與企劃書遞出去,就算沒有雀屏中選,也可以增加國際的能見度。

經紀人的介入與操作

在供需關係之間,還有一個更重要的部分,就是商品本身,也就是劇團所製作出來的作品,其品管與聲譽、品牌等等形象的建立,也不容忽視。目前台灣的戲劇界走的是口碑市場與導演魅力市場,也就是:一個戲劇作品在一定的演出檔期之內,先看過的觀眾所傳播出來的口碑,可能會拉抬較後面檔期的票房,但是如果演出檔期實在太短,則常常會造成許多消費者的遺憾,因為劇團不一定會在往後的日子裡頭加演,舊作重製也要許多條件的配合才有可能。另外,就是導演與演員的個人魅力所吸引的票房,在台灣漸漸形式主要的消費型態,只要是某位導演或某位演員參與的製作演出,可能票房都不會太差,不過,這個現象與所謂的產業化之間,可能還有一大段距離。

基本上,戲劇表演在台灣尚未成為強勢商品,想要吸引強勢媒體的青睞,可能還很困難,尤其戲劇界年產量近千齣的作品,一方面並沒有達到應有的產值,二方面產品也良莠不齊,更難讓企業或媒體願意跨界結盟,其所導致的結果,則是大者恆大:某些具有一定水準的劇團,和企業或媒體的長期合作,更增加了其商品的曝光度與劇團品牌的形象,只不過其市場仍尚未國際化。

目前台灣的戲劇界,還存在著另一個創作的隱憂,即創作者的斷層。六年級以降的戲劇創作者,不單是尚未取得主流的發言權,其所創作的作品格局亦小,且成員的流動性非常高,沒有定性,以該年級的邏輯來看,也許戲劇創作只是其多元創作(也許還同時創作文字、影像、音樂等等)的某一個面向罷了,除非同一社群的消費者支持,否則很難達到市場的基本量,這種情形,短期之內只會越來越明顯。

如果文化創意產業這個夢想要在戲劇界繼續落實下去,也許某一種人該要適時地出現了,那就是經紀人。近十年的台灣戲劇界,常常被稱之為「只有活動,沒有運動」,也就是說,它已經漸漸地脫離一九八○年代後期解嚴前後的運動性格,慢慢地朝穩定演出活動量的維持,但是卻也就只是量的維持。在這樣的時代裡,需要懂得操作市場的經紀人,注入新的力量,運用其行銷操作手腕,跨界結盟,運作出不一樣的劇場風貌,或締造新一波的劇場事件,創造事件(making events)是這個看似承平時期、或說資訊爆炸的年代,應該要有的新視野與新手法;畢竟基本各部門的建制,在台灣戲劇界都已經具備(雖然不是很健全),接下來,就看經紀人怎麼樣在這其中重新排列組合了,經過設計與規劃的排列組合,經濟效益絕對不會只是加法,而會呈現預期之外的乘法效果,端看經紀人如何發揮其所長。

在台灣解嚴後,有一批藝術行政人才陸陸續續地出國留學取經,近幾年又紛紛地回到台灣,加上藝術高等教育也逐漸重視這一塊領域的人才培育,文化政策的相應提出,應該是這一批人才開始發光發亮,施展長才的時候了。歐、美、日等先進國家地區的表演藝術產業,多透過製作人或經紀人來運籌帷幄,台灣倘若要開始走上創意產業的道路,不能忽視經紀人才的運用與培育。

不管是在戲劇創作、劇團經營、與整個戲劇界要重新以規模經濟為思維方式,或是透過經紀人或製作人的商業操作手法,這都是一個新的思維模式,雙方所要碰觸的專業知識與行事邏輯非常地多,而且繁雜,尤其要面對新經濟、新世代消費行為的挑戰,缺乏創意的組合與作品,絕對會很快地失去其市場競爭力的。「創意產業」一詞,或許聽起來是個很有創意的概念新名詞,但如前文所說,台灣事實上早有若干戲劇團體從事相關的產業活動,本文所要強調的是,按照台灣戲劇史的發展邏輯與時序,怎麼說都該到了經紀人登場的時刻了,這也許會導致部分團體內部的組織改變,甚至於刺激作品新風格的培養與轉變,也未嘗不是一件好事,值得繼續觀察其變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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